员工工作

关于给予王国昌等七名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

王国昌,男,14级物理一班员工,学号1408010114,晚归3次;

  烨,男,14级物理二班员工,学号1408010207,晚归3次;

周自强,男,14级电子二班员工,学号1408020202,晚归3次;

唐钰武,男,14级电子三班员工,学号1408020317,晚归3次;

胡钒梁,男,14级光电一班员工,学号1408040113,晚归3次;

洪迎增,男,14级光电一班员工,学号1408040105,晚归3次;

  康,男,14级光电三班员工,学号1408040306,晚归3次;

2016-2017学年第二学期第十二周至第十四周期间,王国昌、隆烨、周自强、唐钰武、胡钒梁、胥康、洪迎增,在日常检查中晚归晚归违纪累计3次,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员工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学管[2014]6号),经研究决定,给予王国昌、隆烨、周自强、唐钰武、胡钒梁、胥康、洪迎增同学警告处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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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